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33号
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王海飞、谢介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金泉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瑞鸿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王海飞、谢介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29200元,违约金2920元,合计32120元;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