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52号
詹成波、奥联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广诉被告詹成波、奥联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詹成波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奥联互联网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