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柳英(女,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园大街16号之一603房)
李宏瑜(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园大街16号之一603房):
原告广东省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柳英、李宏忠、李宏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103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1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肖柳英、被告李宏忠、被告李宏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省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更换电梯电源板公摊费用合计2899.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三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