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666号
符运超: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666号原告姚锡桂诉被告符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符运超(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上红兴村委会上红兴村三队)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符运超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6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符运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姚锡桂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础,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姚锡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符运超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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