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涛(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4号中房公寓八层805房)
田丽(女,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4号中房公寓八层805房):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被告田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491号],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4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张涛、被告田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306.41元,并计付违约金(以当月所欠物业费为基数,从2022年5月6日开始逐月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以欠款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