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334号
汪湾:
原告马文诉被告汪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汪湾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汪湾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汪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文偿还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汪湾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