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232号
张焕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雄诉被告张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焕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雄支付货款538833元及利息(以53883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43.15元(其中受理费9215.44元,财产保全费3227.71元),由被告张焕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刘婉、陈璇 83005408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