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0623号
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梁得广: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仪与被告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梁得广、张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梁得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梁得广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06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凤仪归还本金76552.28元,并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6552.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给原告。二、被告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凤仪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梁得广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广州周大龙创意饮食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张超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