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5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青柳大街44号二层01单元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租金142548元、违约金19025.17元及违约金(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42548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付日止;该违约金总额以<142548元-19025.17元>为限)。
四、被告广州市起点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2768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1元,由原告负担883元;由被告负担4128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