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513号
广州市联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道益与被告张锋、广州市联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联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联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51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道益归还19089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908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