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5722号
广东万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5722号原告何罗生诉被告广州市沃森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万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万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第三人广东万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沙凤村沙贝大街110、112号2楼207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广东万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572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沃森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罗生返还工程款6011.32元;二、驳回原告何罗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79.73元,由被告广州市沃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何罗生负担4029.73元。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经办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