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夏承睿、谭致远、陈庆文、覃美等人诉被告胡少坤、梁静欣、黎淑芬、陈锦鸿等人、第三人任远良、吴磊、董志国、余肇佳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作出判决后,被告胡少坤、梁静欣、黎淑芬、陈锦鸿、郭兰、曾少华、李少玉、霍梓鹏、张进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被告胡少坤、梁静欣、黎淑芬、陈锦鸿、郭兰、曾少华、李少玉、霍梓鹏、张进上诉请求为:
一、判令撤销(2023)粤0105民初10313号一审判决;
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因被第三人任远良、吴磊、董志国、余肇佳、张力文、陈亚彬、李春辉、苏艳萍、李惠波、陈珍、赵慧龙、刘新玉、陈秋琳、张清杰、冼燕秋、何平、尤雄文、李惠英、郭元桥、陈林凤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上述第三人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0313号胡少坤、梁静欣、黎淑芬、陈锦鸿、郭兰、曾少华、李少玉、霍梓鹏、张进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杨美满 020-83005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