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53号
文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康诉被告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953号],因被告文凤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整;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借款6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3月30日,按照年利率13.8%计算,2024年3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利息5500元;以上合计为655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16时30分在本院海珠湿地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请你见到本公告后及时到本院应诉(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经办人:林法官 电话:(020)34476414、3447642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