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938号
广东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合昌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辉、张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938号],因被告广东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海霞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81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22日利息为21074.93元,以后另计);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199215.9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6日9时在本院海珠湿地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见到本公告后及时到本院应诉(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法庭),如届时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经办人:林法官 电话:(020)34476414、3447642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