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992号
林君雄(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83号松洲街公共集体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子敏与被告林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6335.43元(以50000元为基数,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6424.44元;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为9910.99元)。二、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3日9: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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