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279号
张思豪(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聚龙西二巷11号)、陈细妹(女,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聚龙西二巷1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张思豪、陈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思豪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6200.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2日,利息17317.51元、罚息23.99元、复利57.84元,本息暂合计1123600.33元;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106200.9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317.51元为基数,均按照5年期以上LPR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计收);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思豪提供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二路316号602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陈细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14: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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