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9号
唐诗延(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3号907房):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贺炜与被告唐诗延、陈远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自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为47936.6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10: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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