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296号
郭洁(住湖北省潜江市渔洋镇文桥村4组12户):
本院受理原告雷韧斌与被告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29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郭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韧斌清偿借款本金256858.0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6858.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还之日止;
二、被告郭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韧斌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12元,由被告郭洁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缴纳至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