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1803号
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岩松诉被告广州维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都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奚从俊、罗蓓军、第三人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1803号原告范岩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1180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指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徐萍、颜姣 020-830053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