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207号
广东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正通博泰(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3年9月15日前的违约金为197647.62元;自2023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1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财产保险费1600元;
三、被告广东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1.8元、保全费5000元,其中受理费1061.8元、保全费276.4元由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8140元、保全费4723.6元由被告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扬迈建设有限公司、正通博泰(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润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润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