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16号
王金喜: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216号原告宣守春诉被告广州译罗建材有限公司、王金喜、胡运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广州译罗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三笔不当得利款项130000元、200000元和200000元,共计530000元;2.被告王金喜、胡运香对被告广州译罗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三名被告承担。现因被告王金喜(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河街乡逯寨村5组)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王金喜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经办人:李怡然,联系电话020-83005462、83005465,请你看到本公告后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本院领取本案应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