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24号
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唐龙妹诉被告陈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陈勇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唐龙妹赔偿98696.64元;
二、驳回原告唐龙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87.7元,由原告唐龙妹负担87.7元,由被告陈勇负担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