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481号
欧富相(住广州市南沙区银川街15号之二501房南沙街公共集体户):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2481号原告沈明虎诉被告广州开仓放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许启刚、欧富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0336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03368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欧富相(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银川街15号之二501房南沙街公共集体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欧富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月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