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44号
何伟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8号802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401115711):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伟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何伟强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粤0105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85.7元;
二、被告何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0月的水费(含公共分摊水费)33.9元;
三、被告何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2月至2022年10月的垃圾处理费935元;
四、被告何伟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85.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0.1的标准计算,滞纳金应以欠款本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
经办人:杨美满、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