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61号
陈志辉: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161号原告陈美玲诉被告陈志辉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美玲与被告陈志辉离婚;
二、离婚后,广州市海珠区怡安路220号203房房屋产权,由原告陈美玲占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陈志辉占有四分之三产权份额。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 过户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陈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300元,其中受理费14300元,由原告负担3575元,被告负担107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375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