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51号
林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诉被告林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华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15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林华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秀偿还借款本金85693.44元,并以85693.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付从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杨秀;二、驳回原告杨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2823元,由原告杨秀负担355.2元,被告林华英负担24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李易蔓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