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庄伟静: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001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电话销售中心诉被告庄伟静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业务提奖16537.99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议解约差额164212.2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的品质处罚扣款1000元;4.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5620.77元;5.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2023年1月的医疗保险475.66元;6.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2023年1月的失业保险47.57元;7.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2023年1月的养老保险827.7元;8.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的工会费7.37元,上述金额合计188729.26元。现因被告庄伟静(女,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4521199412051166,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桥东社区机关四区227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庄伟静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四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