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绍兴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3732号原告李帅诉被告王汉能、广州震东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绍兴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288576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生活费84168元;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伙食补助费900元;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护理费1350元;5.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000元;6.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90元;7.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元;8.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被告绍兴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高泽村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8118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绍兴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