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47号
李月华: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147号原告周秋芳诉被告李月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179306.22元给原告周秋芳;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77元,由原告负担291元,被告负担3886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五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