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11号
陈诗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司徒斌诉被告陈诗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点:1.被告全面检查丽园雅庭E402房洗手间与客厅位置的渗漏水至楼下E302房的原因并进行维修,确保不会再有渗漏水至楼下E302房;2.被告维修E402房洗手间外墙排污管处渗漏至外墙的渗漏处,清理由于其房屋洗手间渗漏至E302洗手间窗台及外墙的污渍,并回复该处原告外墙的面貌;3.赔偿原告E302房客厅2副墙和天花的修复费用人民币700元;4.支付本诉讼法院开庭的费用。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身份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因工作安排,你方前往本院领取前请提前致电预约领取时间,否则工作人员可能因开庭、外出调查等工作安排无法及时接待)。本案将于2024年7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A618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其他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362。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民三庭 张琳、朱宝仪(020-8300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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