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216号
黄文鹏(住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芙蓉村委会汤可二队20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2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黄文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车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充值款35462.3元及支付利息(以35462.3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56元,由被告黄文鹏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