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05号
江志锋(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红立村委会鱼花塘村1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与被告吴权西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1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江志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涛清偿货款17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江志锋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 8300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