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578号
徐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为民诉被告徐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其持股比例(49%)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双方在合作经营广州市新鑫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期间的支出的870190.51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