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8451号
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陈瑞根诉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8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银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陈瑞根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48-2号5楼J-1单元的不动产权证。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瑞根自行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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