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069号
杜锦泉:
原告李定成诉被告肇庆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杜锦泉、黄亚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锦泉、黄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定成支付剩余工程款45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35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5.8元,由被告杜锦泉、黄亚彬共同负担。被告杜锦泉、黄亚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925.8元直接缴纳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联系人:程琛琦、李菲(020-830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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