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4978号
殷帆、东莞市仕发鞋材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四平与殷帆、东莞市仕发鞋材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49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殷帆、东莞市仕发鞋材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四平赔偿3815.8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564.6元,由原告负担9501.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63.3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