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月霞:
原告吴志民诉被告蔡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蔡月霞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20号民事判定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蔡月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志民支付货款57619元及利息(以5761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5元,由被告蔡月霞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八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