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168号
卢泳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南边村旧村2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卢泳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卢泳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9844.74元;
二、被告卢泳强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69844.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卢泳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546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被告卢泳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徐萍、颜姣(电话020-83005380、8300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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