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661号
魏灼峰: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魏灼峰、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7661号],因被告魏灼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魏灼峰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灼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38049.68元以及支付截止至2024年1月3日的利息12132.63元及罚息(含复利)205.8元,自2024年1月4日起,按照合同编号为兴银粤个抵借字(海珠)第391804181301000号《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魏灼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如被告魏灼峰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广州市南沙区熙然府自编1#、2#、3#及地下室熙然府自编2#(自编2#)24层2402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3.88元,保全申请费4355.88元,合计15759.7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负担 59.76元,被告魏灼峰负担15700元。被告魏灼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
联系人:袁苍、郭艳露(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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