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486号
刘金成、郑燕英:
原告李娜与被告刘金成、郑燕英,第三人广州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6486号】,因被告刘金成、郑燕英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金成、郑燕英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4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娜与被告刘金成、被告郑燕英、第三人广州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27日解除;二、被告刘金成、被告郑燕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娜返还购房款3000000元;原告李娜应在收到上述3000000元购房款的同时,向两被告腾空交还广州市海珠区宸悦路6号2605房;三、被告刘金成、被告郑燕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娜赔偿涉案房屋市场价值增值损失3209800元;四、被告刘金成、被告郑燕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娜赔偿评估费8000元;五、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5113.9元、财产保全费15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6789.3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55324.6元、财产保全费1525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