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恢1091号之一
朱禄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5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书,就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105执1091号【原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5执252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广东嘉永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嘉评报资字【2023】第00198号《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如下:电脑包3个,评估值24元;电子手表2个,评估值600元;机械表1个,评估值400元;VIVO手机1部,评估值45元;布鞋3双,评估值12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