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09号
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练成壁服装辅料店诉被告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90元,以及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19日,为1309.31元);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2030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