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471号
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俊鑫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双、谢英、广州鹤晨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85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提交起诉材料之日起以785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