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76号
胡喜丽、童想南、长沙妍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蕴诉被告胡喜丽、吕伶燕、童想南、长沙妍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梁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五被告向原告退还170000元;二、五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5695元(自2023年12月3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7日,合计5695元);三、五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担保费用700元;四、五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包括前期律师费15000元及后期按照实际收回款项的10%计付的律师费),暂计前期律师费共计1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7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黄助理020-83005431。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