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083号
许朝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长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朝清、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福铭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福川商务有限公司、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许朝清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0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浏阳市长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740元、违约金26901.62元及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97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浏阳市长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的保险费7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2.8、保全费14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23.8元、保全费116.2元,被告浏阳市长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09元、保全费1362元。被告浏阳市长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809元、财产保全费1362元。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五 月 七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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