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101号
柯勇、曾小芳:
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勇、曾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1101号】,因被告柯勇、曾小芳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柯勇、曾小芳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1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柯勇、曾小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5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逐月计算,以每月所欠物业费85.7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以欠款本金为限)。二、被告柯勇、曾小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3月至2022年10月的垃圾处理费1060元。三、被告柯勇、曾小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的水费(含公共分摊水费)268.9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