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2691号
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万长军与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2691号】,因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2023)粤0105民初1269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万长军办理将广州市海珠区天鹅街15号302房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二、被告广州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万长军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0500元;三、被告厦门奉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泉州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万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12666.1元、财产保全费4065.7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1180.4元,由三被告负担受理费1485.7元、财产保全费4065.7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向本院缴付。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