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417号
陈鸿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真金与被执行人陈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鸿辉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鸿辉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417号执行裁定书、(2024)粤0105执4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粤0105执4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邱法官,83005747、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