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074号
范志文: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074号原告张开文诉被告范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范志文支付原告工程人工款203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22年8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350元为基数,按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1年期LPR为3.6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偿清为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28日止619元);2、判令本案产生的法律服务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两项合计金额233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因被告范志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桥东新街10号东101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我院现依法向被告范志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林丽娜、黄平欢,联系电话:020-83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