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军地青年婚姻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434号原告张万红诉被告广州军地青年婚姻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广州军地青年婚姻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前桂大街9号3楼自编号二)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广州军地青年婚姻服务中心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五 月 七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